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包括利息计算到申请日的具体数额),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及生效证明:
包括一审判决书、仲裁裁定书等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生效证明可以由终审法官开具,如果部分法院不开纸质版生效证明,需要联系原承办法官,在法院系统点击系统内生成,即系统自动上传生效证明,三日内该生效证明的电子版在执行系统就可以接收。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证明文件:
如果申请执行人是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委托手续:
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执行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委托员工需要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员工证明;委托个人需要提交户口本、结婚证或者其他亲属证明。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应尽量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如保全文书及手续、担保手续等,以帮助法院更好地执行判决。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申请人执行款收款账户信息。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可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等)。
案件有保全需要提供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的复印件。
有优先受偿权,需要提供他项权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请注意,以上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法院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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