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平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中,法官判决子女抚养权的优先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2-15人气:25

离婚诉讼中,法官判决子女抚养权的优先条件有哪些?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判决子女抚养权的优先条件主要基于孩子的年龄以及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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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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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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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考虑因素

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院在判决时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法官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判决最符合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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