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私了”的。这里的“私了”指的是不经过司法手续,而是通过私下协商或者交警协调的方式解决问题,通常适用于轻微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情况。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私下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是不能“私了”的,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能“私了”:
事故致人伤亡的;
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有争议的;
和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的,如缺乏机动车牌照、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标志的车辆;
和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当事司机酒驾或药驾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或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此外,即使双方选择“私了”,也应当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私了”后检查发现伤势较重或存在重大误判,双方可以协商撤销协议。

但请注意,《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撤销后,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赔偿问题,且一般保险公司都规定事故后48小时内如果不报案则不立案,因此“私了”时需谨慎考虑并及时上报保险公司。
总的来说,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私了”取决于事故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私了”是一种快速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的方式,但双方应当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在必要时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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