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骑着电动车去上班的周女士行至一个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此时,一辆黑色轿车由后方驶来,在距离周女士电动车仅半米左右的位置突然向左变道,意图驶入左侧岔路。
虽然轿车并未与周女士的电动车发生直接碰撞,但突如其来的变道吓得周女士惊慌失措,她本能地紧急刹车。由于车速较快且路面有些湿滑,周女士的电动车瞬间失控,她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腿部、手臂多处擦伤,电动车也严重损坏。
轿车司机赵先生并未察觉后方情况,继续驶离现场。周女士忍痛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医疗费用花费 2000 余元。

交警通过调取路口监控和询问周边路人,锁定了赵先生的车辆。当周女士找到赵先生要求赔偿时,赵先生却认为自己的车没有碰到周女士,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判断责任的关键并非是否发生物理接触,而是一方的行为是否对另一方的正常通行构成危险或产生紧迫威胁,以及这种危险或威胁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赵先生驾驶轿车突然变道,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其行为使正常行驶的周女士感受到明显危险,导致周女士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尽管车辆未直接接触,但赵先生的变道行为与周女士摔倒受伤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赵先生对事故负有责任。
赵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变道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变更车道的规定,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变道操作,存在重大过错。

而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正常驾驶电动车,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赵先生应当对周女士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遇到无接触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首先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如果自己受伤严重,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用手机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双方车辆位置、行驶轨迹、周边环境等关键信息,同时留意是否有目击证人,记录下证人的联系方式。在与对方沟通时,避免发生冲突,要求对方配合警方调查。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