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 15 年,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公司,家境殷实。
近年来,由于工作繁忙和沟通减少,夫妻感情逐渐淡化。
后来,张先生认识了 林小姐,两人迅速发展成不正当关系。
为讨林小姐欢心,张先生开始频繁赠予她财物,先后赠送给林小姐房、车、名牌包、珠宝等物品。这些财物的支出,张先生都瞒着王女士,通过公司账户和私人银行卡秘密操作。
后来,王女士在整理公司账目时,发现了多笔不明支出,经过调查,终于得知丈夫出轨并赠予第三者大量财物的事实。
王女士既愤怒又伤心,她认为这些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无权擅自赠予他人,于是找到林小姐,要求她返还所有财物。
但林小姐认为,财物是张先生自愿赠予的,且已经完成交付,自己没有返还的义务,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王女士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财物。

1.可追回财物的范围界定并非所有张先生赠予林小姐的财物都能被追回,需要根据财物的性质来判断。对于张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赠予的轿车、公寓首付以及名牌包、珠宝等,由于这些财物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张先生的擅自赠予行为无效,王女士有权要求林小姐全部返还。
但如果张先生赠予的是其个人财产(如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情况不同。因为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张先生个人,他有权自行处分,此时王女士无权要求林小姐返还。
不过在本案中,张先生赠予的财物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和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王女士有权追回。
2.追回财物的法律途径王女士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追回财物。在诉讼过程中,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与林小姐存在不正当关系,以及张先生赠予财物的事实,同时证明这些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认定张先生的赠予行为无效,判决林小姐返还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在追回财物时,应区分不同财物的状态。对于已经登记在林小姐名下的轿车和公寓(若已办理产权登记),王女士可要求林小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财物返还到夫妻名下;对于现金和已经使用、消耗的物品,可要求林小姐返还相应的价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任何一方都不应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更不应违背忠实义务。
当出现婚内赠予第三者财物的情况时,配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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