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交付使用,发包方能以工程系挂靠主张合同无效吗?在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发包方不能以工程系挂靠施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拖欠工程款的发包方不能以工程系挂靠施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这一观点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工程挂靠问题的审慎态度,即在工程已经实际完成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为维护交易稳定和公平正义,不宜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然而,这一规定并未直接说明在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发包方能否以挂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三、合同效力判断
如果相关合同由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并加盖双方公司印章,且无证据证明合同系由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名义签订,那么合同的有效性应得到认可。
如果工程款均直接支付给承包方公司,且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之间的往来函件均在公司之间进行,那么这进一步证明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挂靠行为的法律后果
虽然挂靠行为本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工程款。同时,如果发包方对挂靠施工知情,虽然不影响合同效力问题,但可以影响过错的认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分摊相应的损失。
工程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发包方不能以工程系挂靠施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这一观点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审慎态度,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和公平正义。同时,也提醒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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