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平律师事务所:商品先涨价再打折,算不算价格欺诈

发布时间:2024-04-26人气:34


一般商家销售都是明码标价的,但有些商家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也就是进行价格欺诈。

 

那么商品先涨价再打折,算不算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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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涨价后打折”“虚假优惠折价”属于一种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手段。正常情况下,商家定价属于市场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是如果商家先提高价格再打折促销,带有明显的“欺骗、诱导消费者”性质,涉嫌价格欺诈。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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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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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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