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平律师事务所: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其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5-26人气:40


有些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就会找人做一些虚假的证明文件,此行为构成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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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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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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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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