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和“限高”是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详细解析:
一、定义及法律依据
失信
定义: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违反限制消费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限高
定义:限制高消费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二、主要区别
1. 针对的被执行人不同
失信:主要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即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执行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
2. 限制内容不同
失信:更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如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通报,使其在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融资信贷等方面受限。
限高:直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如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等级座位,不得入住星级酒店,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3. 期限不同
失信:失信的期限根据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不同,但一般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解除。
限高:没有对限制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是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之后才可解除限高令。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则限高令将会一直持续。
综上所述,“失信”和“限高”在定义、针对对象、限制内容、期限及解除条件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需要选择合适的执行措施。同时,被执行人应尊重法律判决和裁定,积极履行义务,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限高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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