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平律师事务所|直播间“全网最低价”翻车,商家是否涉嫌欺诈?

发布时间:2025-08-07人气:6

“家人们!今天这款产品,全网最低价!错过今天,再等一年!”这样的直播话术,你是否似曾相识?在流量至上的直播带货时代,“全网最低价”已成为主播吸引消费者的“流量密码”。然而,当消费者满怀期待下单后,却发现所谓的“最低价”是在欺骗消费者,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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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低价”的敏感心理,通过模糊表述、虚构价格对比等手段,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这种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扰乱市场秩序,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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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商家主观上存在故意,通过虚构价格、伪造比价数据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且客观上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则可能升级为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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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直播带货的未来,不应是“全网最低价”的狂欢,而应是“品质最优、服务最好”的竞争。商家若继续沉迷于价格炒作,终将失去消费者信任;而坚守诚信底线的从业者,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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