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和李女士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产证上只写了他自己的名字。
婚后第二年,李女士提出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她觉得这样能让自己更有归属感。陈先生考虑到夫妻感情,也觉得既然是一家人,加名字没什么不妥,就同意了。
随后,两人一起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加名手续,房产证上的权利人变成了陈先生和李女士,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后来,由于两人长期因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差异发生争吵,感情彻底破裂,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李女士认为房子已经加上了自己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理应分得一半房产价值。

而陈先生则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的,加名字只是出于对妻子的信任,现在离婚,李女士不应该分走一半,最多只能适当补偿一点。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婚前房产原本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婚后加上李女士的名字,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陈先生通过加名的方式,将房产的部分所有权赠与给李女士,此时房产从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上明确为共同共有,意味着两人对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并不直接等同于离婚时必然能分一半,因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虽然房产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并非绝对平均。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比如房产的来源,这套房子是陈先生婚前全款购买,他对房产的贡献更大。双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包括对家庭的照顾、经济贡献等。

如果李女士在婚姻中没有明显过错,且对家庭有一定付出,可能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房产份额,但大概率不会是严格意义上的一半。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约定分一半,法律也会尊重他们的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准备在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人来说,加名前要慎重考虑,明确自己的意愿。如果是出于真心赠与,要了解加名后房产性质的变化;如果有顾虑,可以在加名时约定按份共有及具体份额,避免日后纠纷。加名后,双方都应珍惜婚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离婚时,双方应理性看待房产分割问题。作为原房产所有人,要认识到加名后对方已拥有相应权利;作为被加名方,也应考虑对方对房产的原始贡献。能协商解决是最好的方式,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尊重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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