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和王大妈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李先生在外地经商,女儿李女士嫁到了邻市。前几年,张大爷中风后行动不便,王大妈的身体也大不如前,老两口的生活渐渐需要人照顾。
起初,李先生和李女士还会偶尔回来探望,但随着工作和生活越来越忙,回来的次数越来越少。近一年来,李先生以生意忙为由从未回家,连电话都很少打;李女士也只在春节时匆匆来过一次,停留不到半天。
张大爷和王大妈每次打电话催促,子女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老两口心寒又无奈,向社区求助调解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甚至希望法院能强制执行。

从法律层面来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探望父母是精神赡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先生和李女士长期不探望父母,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
即使法院判决子女定期探望父母,强制执行也面临现实难题。探望行为需要子女主观上配合,若子女拒绝,法院难以通过强制手段让其 “真心” 探望。
比如,法院不能强行将子女押到父母身边,这种强制行为不仅可能引发子女的抵触情绪,让探望失去情感意义,还可能侵犯子女的人身自由。因此,强制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局限性,更多是一种威慑手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对于老年人来说,若子女长期不探望,可先通过家庭内部沟通、社区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毕竟亲情是无法用强制手段维系的。
若沟通无效,可向法院起诉,借助法律文书明确子女的探望义务,给子女施加法律压力。但要认识到,法律只是辅助手段,最终还是要靠子女的自觉和情感回归。
作为子女,应理解父母对陪伴的渴望,即使工作再忙,也应抽出时间探望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问候。
若与父母有矛盾,可坦诚沟通解决,而非用 “回避” 伤害亲情。要知道,父母对子女的期待往往很简单,一句关心、一次陪伴,就能让他们感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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