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捡了便宜,结果买了个‘定时炸弹’。”北京的李女士最近很糟心——她在某直播间花99元抢购的“进口美容仪”,收到货后发现包装上全是外文,既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生产日期和厂家信息。更可怕的是,使用一周后,她的脸颊出现红肿过敏症状。当她联系商家退款时,对方却以“已拆封使用”为由拒绝,甚至拉黑了她。当消费者维权难成为普遍难点。当网购变成“开盲盒”,我们该如何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现商品是“三无产品”后,消费者需第一时间拍照/录像:记录商品全貌、包装细节(如无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等);
保存沟通记录:截图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商品详情页(尤其关注“材质说明”“产地信息”等承诺);
留存付款凭证:保存转账记录、订单截图(显示商品名称、价格、商家信息);
第三方检测:若怀疑商品质量,可联系权威机构检测,并保留检测报告。

若商家拒绝退款,消费者可向购物平台投诉。消费者可通过以下路径维权:
订单页面投诉:在订单详情页选择“申请售后”,上传证据并说明诉求(如退款、赔偿);
平台客服介入:若商家未响应,可联系平台客服,要求其督促商家履责;
若平台处理不力,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提起诉讼,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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