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张先生是兄妹俩,父母因病先后离世后,两人将父母合葬在老家的公墓。多年来,张女士虽然远嫁外地,但每逢清明、父母忌日,都会抽空回老家扫墓祭拜,寄托对父母的思念。然而,张先生受家族中 “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应参与祭祖”的旧观念影响,渐渐对妹妹祭拜父母的行为心生不满。
一次清明节,张女士抵达公墓时,却发现张先生早早守在父母墓前,态度强硬地阻拦她,称“嫁出去的女儿没资格祭拜”,甚至将张女士准备的祭品扔在一旁。张女士又气又委屈,她不明白哥哥为何如此蛮不讲理,也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该如何维护自己祭拜父母的权利。
从法律层面看,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祭拜权”,但祭拜父母是基于亲属关系衍生出的一种人格利益,属于民法中保护的人格权范畴。
子女对父母怀有深厚情感,通过祭拜表达对父母的缅怀和敬意,这种精神层面的需求应受法律保护。

张女士作为父母的女儿,与父母存在直系血亲关系,依法享有对父母进行祭拜、追思的权利,该权利是其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重要体现,不应被无端剥夺。
张先生以封建旧观念为由,强行阻拦张女士祭拜父母,其行为构成侵权。首先,张先生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他明知妹妹有祭拜父母的意愿,却故意加以阻挠;客观上实施了妨碍张女士接近父母墓地、丢弃祭品等行为,直接导致张女士无法正常行使祭拜权,给张女士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张女士基于亲属关系所享有的人格利益,违反了民法中关于保护公民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在此类纠纷中,存在一些处理难点。一方面,由于 “祭拜权” 缺乏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的界定存在一定难度,不同法院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兄妹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破坏亲情关系。此外,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难以量化,确定赔偿金额时缺乏明确的参照依据,给纠纷的妥善解决带来挑战。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遭遇兄弟阻挠祭拜父母的情况,首先应尝试通过家庭内部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向对方说明祭拜父母是自己的权利和情感需求,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同时借助家族中明事理的长辈或亲友从中调解,缓和矛盾。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第三方介入调解,通过讲道理、摆法律,促使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若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被侵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与兄弟沟通的聊天记录、现场阻拦的照片或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也应理性看待纠纷,尽量避免因维权过度伤害亲情关系,可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尝试修复与兄弟之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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