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为王的电商时代,一张明星照片配以“明星同款”“XX推荐”的文案,已成为许多商家吸引眼球的“流量密码”。从服装到美妆,从食品到电子产品,各类商品宣传中频繁出现明星身影。然而,这种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侵犯了明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025年6月,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某公司为推广产品,在电商平台擅自使用某明星照片作为商品主图,并标注“明星同款”字样。明星团队发现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经调解,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
无论商家规模大小,只要未经明星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均可能构成侵权。

商家常用的“明星同款”“XX推荐”等标签,本质上是利用明星的知名度为商品背书,诱导消费者产生“明星也在用”的联想,从而提升购买意愿。这种行为直接关联商品销售,属于典型的营利性使用。
明星照片不是“流量捷径”,而是法律红线。商家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肖像权,避免因小失大。唯有合法合规,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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