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和王先生因感情破裂,和平结束了 8 年的婚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就房产、车辆、存款等主要财产进行了分割,签署了离婚协议,一切看似顺利。
然而,近日林女士偶然间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了一份前夫王先生多年前购买股票的凭证。她回忆起离婚财产分割时,王先生并未提及这笔股票资产。
林女士心生疑虑,经过多方打听和调查,发现王先生在离婚前将部分股票转移到了他人名下,目前这些股票市值已达 50 余万元。
林女士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可她不确定在离婚后发现前夫藏匿股票资产,是否能够重新分割这笔财产,也不知道该如何着手维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买的股票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明确的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了特殊安排。
在林女士和王先生的案例中,若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对股票资产有特别约定,那么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理应进行分割。王先生在离婚时隐瞒股票资产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林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分割权。
王先生将股票转移到他人名下,意图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隐瞒这部分资产,该行为符合法律中关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从主观方面看,王先生明知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故意采取转移手段,具有逃避分割的故意;从客观行为上,他实施了转移股票的行为,导致林女士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未能知晓并获得应得份额。
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在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林女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像林女士这样在离婚后发现前夫藏匿股票资产等财产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及时采取行动。
第一步是积极收集证据,可通过向证券公司申请查询前夫的股票交易记录,若遇到阻碍,可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获取相关信息;寻找知晓前夫股票情况的证人,如投资顾问、共同朋友等,并让其出具证人证言;留意前夫与股票转移相关的通讯记录、邮件等,固定电子证据。
收集好证据后,在诉讼时效内(发现之日起三年)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明确请求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股票资产,并要求对前夫隐匿财产的行为进行惩处,按照法律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给他。
在诉讼过程中,配合法院审理工作,按时参加庭审,如实陈述事实。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聘请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代理案件,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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