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的公共区域资源丰富,包括门口的两块大型广告牌、30 个地面停车位、5 处电梯内的广告位,以及物业办公室旁的一间闲置商铺(对外出租作为便利店)。
这些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按理说应属于全体业主,但小区业主们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收益的公示或分红。
业主李先生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去向产生了怀疑,他曾多次向小区物业询问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
物业公司经理总是以 “收益用于小区日常维护”“账目还在核算” 等理由搪塞,拒绝提供详细账目。
李先生联合几位业主代表,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物业公司依旧置之不理。
为了弄清真相,李先生通过朋友查询到,小区门口的广告牌每年租金为 12 万元,地面停车位每年收费约 8 万元,电梯广告每年收入 5 万元,商铺租金每年 6 万元,仅这几项公共收益每年就达 31 万元。
而物业公司从未将这些收益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或返还给业主,反而有业主发现,物业公司经理最近换了新车,公司账目上也存在多笔不明支出。

业主们意识到,小区的公共收益很可能被物业公司私吞了,大家既气愤又无奈,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区的公共收益,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中提到的广告牌、地面停车位、电梯广告位、闲置商铺等,都属于小区的公共区域或公用设施,利用这些资源产生的收益,自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管理者,只是受业主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无权擅自占有或处置这些公共收益。
物业公司私吞小区公共收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物业公司的职责是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将公共收益据为己有。
从法律角度看,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权。
同时,若物业公司在收取公共收益后未入账或虚假入账,还可能构成侵占,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业主们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并将属于业主的收益返还或用于小区公共开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小区公共收益享有知情权、决定权和收益权。
李先生等业主代表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账目,是行使知情权的合法行为,物业公司必须予以配合。
若物业公司拒绝公开或拒不返还收益,业主们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收益并赔偿损失。由于公共收益的数额明确,且有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缴费记录等)可查,业主们的维权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管理者,应坚守诚信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小区公共收益,定期向业主公开账目,确保收益用于小区公共事业。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试图私吞公共收益,这种行为不仅会失去业主的信任,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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