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注册了某婚恋网站,缴纳了 3888 元的 “高端会员费”,希望能找到心仪的对象。网站很快为她匹配了一位 “优质男士”—— 高先生,资料显示高先生是某上市公司部门经理,年收入 50 万元以上,附带的照片成熟稳重,很符合陈女士的择偶标准。
两人在线上聊了半个月,高先生谈吐得体,对陈女士关怀备至,还不时分享自己的 “工作日常” 和 “生活照”,让陈女士逐渐放下戒心。
一个月后,高先生突然说自己在外地出差时,母亲突发重病急需手术,手头暂时周转不开,希望陈女士先借给他 5 万元应急,还承诺回来后立刻归还并当面感谢。陈女士心疼对方,又觉得相处融洽,便通过手机银行转了 5 万元过去。
可转账后没过几天,高先生的聊天回复开始变得敷衍,后来干脆失联了。陈女士意识到不对劲,联系婚恋网站客服,对方却表示高先生的身份信息是本人提供的,网站不承担责任,还拒绝提供更多信息。

陈女士报了警,警方调查后发现,高先生的身份、照片、工作信息全是虚构的,而该婚恋网站明知部分用户身份信息未核实,却为了吸引会员故意放任虚假信息存在,甚至暗中协助 “托儿” 编造人设。
从法律角度看,高先生虚构身份与陈女士交往并骗取 5 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其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如伪造职业、家庭状况、紧急情况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 “自愿” 交付财物。
婚恋网站在明知用户身份信息未核实的情况下,不仅不履行审核义务,还协助虚构人设,属于共同违法—— 若网站与诈骗者事先通谋、分赃,则构成共同犯罪;即使未直接参与,也因未尽到信息审核义务,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婚恋网站作为提供婚恋服务的平台,负有身份信息审核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台应当对用户实名信息进行核验,对明显虚假的信息及时处理。

网站明知高先生身份信息存疑,却为了盈利放任其行骗,甚至协助虚构人设,属于不作为的违法。即使网站声称 “用户信息由本人负责”,也不能免除法定义务 —— 用户基于对平台的信任付费,平台就必须对信息真实性承担把关责任,否则需对用户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婚恋网站虚构身份骗财,看似是 “情感纠纷”,实则暗藏法律风险。
对受害者而言,一旦发现被骗,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 —— 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的虚假资料截图、与网站的沟通记录等,然后立即报警。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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