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某品牌 4S 店看中了一款轿车,与销售顾问谈好了车辆价格和提车时间。
可就在办理购车手续时,销售顾问突然告知张先生,必须在店里购买全额车险,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多个险种,否则无法提车。
张先生觉得很不合理,他之前已经咨询过其他保险公司,同样的险种组合,4S 店的报价要比外面高出近500元。他向销售顾问提出想自己去外面购买保险,却被明确拒绝。
销售顾问表示,这是店里的规定,所有在店里购车的客户都必须在店内买保险。张先生既不想多花冤枉钱,又担心提不到车,一时间不知该如何是好。
4S 店强制要求张先生在店内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 “捆绑销售”,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公平原则。

购车与购买保险本是两个独立的消费行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保险销售渠道和保险公司的权利。4S 店以 “不买保险就不能提车” 为条件,强迫消费者接受其保险服务,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和强制交易行为。
从商业逻辑来看,4S 店此举往往是为了通过保险业务获取额外利润(如保险公司返还的佣金),但这种以强制手段谋取利益的做法,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如交强险)外,其他商业保险均应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是否购买及在哪里购买。
案例中,4S 店强制捆绑的商业保险,消费者有权拒绝在 4S 店购买。即使 4S 店声称 “店内购车必须店内买保险” 是行业惯例,也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 行业惯例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4S 店的报价高于外部市场价格,还可能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牟取暴利的嫌疑,进一步加重了行为的违法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面对 4S 店强制购买保险的情况,消费者首先要明确自身权利 —— 购车与买保险是两码事,商业保险可自主选择,任何商家都无权强制捆绑。
遇到类似问题时,不要因担心 “提不到车” 而妥协,可直接向销售表明对强制交易的反对态度,并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自主选择权条款),要求对方按正常流程提车。
若对方态度强硬,可当场拨打 12315 消费者投诉热线或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借助行政力量施压。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