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平律师事务所公证遗嘱vs最后一份自书遗嘱,以哪个为准?

发布时间:2025-09-14人气:10

王老先生名下有一套市中心的房产和数十万元存款。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为避免子女日后因财产继承产生纠纷,王老先生便前往公证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将房产留给一直悉心照顾自己的小儿子,存款则由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后来,王老先生因与小儿子在一些家庭事务上产生分歧,关系逐渐疏远。此时,他觉得大儿子对自己的关心更多,于是自行书写了一份自书遗嘱,表明房产和存款都由大儿子一人继承,并将这份自书遗嘱交由一位老友保管。

再后来,王老先生因病离世,两个儿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分别发现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对于财产继承产生了巨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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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儿子认为应以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为准,而小儿子坚持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和公信力;自书遗嘱则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王老先生的案例中,两份遗嘱从形式上看均符合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遗嘱。

在《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即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不论订立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在王老先生的案件中,虽然公证遗嘱订立在先,但自书遗嘱是最后订立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优先适用自书遗嘱来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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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际处理中仍可能存在争议。例如,小儿子可能质疑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要求对自书遗嘱的笔迹、书写时间等进行鉴定;大儿子也需要证明自书遗嘱是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胁迫、欺骗等情形。

此外,如果自书遗嘱存在内容表述模糊、对财产分配不明确等问题,也会给遗产分配带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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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效力冲突的情况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来分配遗产。

在订立遗嘱时,遗嘱人要充分考虑自身意愿和家庭情况,谨慎选择遗嘱形式,确保遗嘱内容清晰、准确,避免产生歧义。若希望遗嘱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证明力,可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并在公证后妥善保管。

对于继承人而言,若对遗嘱效力存在疑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确认遗嘱真实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成员之间也应多沟通交流,避免因遗产继承问题伤害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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